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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91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维国,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萍,利津县环境保护局科员。被申请执行人: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2017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利环罚字【2015】第69号《利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该公司2010年8月开工建设、2011年8月投产的年产1000吨水果罐头项目,至今未报批环评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6年10月12日,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利环罚字【2016】第69号《利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50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2015年10月12日,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东营三新食品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境保护局同意被申请人分两期缴纳罚款,其中第一期至2016年11月30日前,缴纳罚款10000元;第二期至2017年4月12日前,缴纳罚款40000元。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保局作出利环催字[2017]07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2017年6月22日,该催告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利环罚字【2016】第69号《利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4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津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利环罚字【2016】第69号《利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成刚人民陪审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