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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虞阿元、丁燕萍等与崔波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阿元,丁燕萍,崔波,胡静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629号原告:虞阿元,男,194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丁燕萍,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崔波,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胡静君,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虞阿元、丁燕萍诉被告崔波、胡静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虞阿元、丁燕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阿元、丁燕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虞阿元、丁燕萍负担。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