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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恩施倍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恩施倍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957号原告: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28号1栋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409197X1。法定代表人:李卫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鹍,男,生于1993年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系恩施州胖龙传媒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湖北省恩施市,代理权限:特别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淼,男,生于1991年9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人,系恩施州胖龙传媒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中区,现住湖北省恩施市,代理权限:特别权限。被告:恩施倍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1撞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MA487Q8J7J.法定代表人:夏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承锋,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轲,湖北中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倍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交纳488元,由原告恩施州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