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兆帝与被告杨寰、第三人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兆帝,杨寰,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542号原告:袁兆帝,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号瑞丰花苑***号。被告:杨寰,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漉湖芦苇场屈家潭管理区一生产队**号。第三人: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漉浦东路。法定代表人:袁生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兆帝与被告杨寰、第三人湖南森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袁兆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兆帝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兆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袁兆帝负担。审 判 长 李建龙审 判 员 何 杰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