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丽群与陈金铸、陈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群,陈金铸,陈珍春,陈金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265号之一原告:刘丽群,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碧霞,许腾,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陈金铸,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屿区。被告:陈珍春,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金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刘丽群与被告陈金铸、陈珍春、陈金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丽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丽群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丽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刘丽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憩程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