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42号原告:孟某,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闻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孟某与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7月18日以不影响子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