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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542号原告:孟某,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闻某,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孟某与被告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7月18日以不影响子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聂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