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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申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仕容诉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行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仕容,女,汉族,1959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滨河大道2号桥左侧。法定代表人罗开勇,常务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刘仕容因与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简称东部新城管委会)、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綦江区土房局)拆迁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行终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仕容申请再审称: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东部新城管委会篡改《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3、《拆迁补偿协议》并非刘仕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本院撤销二审裁定,依法改判。东部新城管委会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主体、程序、内容合法,且已经履行完毕。请求驳回刘仕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刘仕容认为其与东部新城管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东部新城管委会胁迫所签订的,且拆迁补偿标准明显不公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这不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范畴。二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刘仕容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仕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仕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吴永铭审判员 刘佳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