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7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以明、李丹,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唯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唐以明、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自2016年4月开始,多次从本市荔湾区黄沙水产批发市场进货没有经相关部门检测的贝壳类水产品在本市海珠区综合肉菜市场a档、b档内销售,先后两次被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海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所销售的贝壳类水产品中抽检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氯霉素”,程某罔顾检测结果,继续销售有毒、有害的贝壳类水产品。至2017年3月22日,民警在上址现场抓获被告人程某,在其经营的a档内缴获黑花甲6斤、白花甲5斤,在71档内缴获黑花甲5斤、花甲王4斤、花甲养殖水600毫升(经检测,上述均检出含有禁用兽药: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要求)。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程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欣孟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