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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养生盗窃罪、抢夺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60号罪犯王养生,男,生于1968年10月2日,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以(2011)永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盗窃、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4000元(已缴纳500元),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26日送我监执行刑罚。2014年5月15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718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王养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8日。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养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积极;曾多次受到管教干警的表扬,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养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上述事实,有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养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养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44000元(已缴纳5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明审判员  刘联胜审判员  陈德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快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