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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宋岩与耿晓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岩,耿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宋岩,女,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晓波,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81民初482号,向被执行人耿晓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耿晓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耿晓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予以扣划,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