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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赖日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500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益、蔡美娇,该行员工。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大桥路618号。法定代表人:赖日成。被告:赖日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罗龙菲,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赖尊阳,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115.67美元、截至2017年6月6日的利息、罚息596.41美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至实际还款日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被告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4日,被告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与原告签订了(330118160304)浙泰商银(高保)字第(001449004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原告与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在2016年3月4日至2018年3月4日期间所形成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自贴现之日起计至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2016年8月19日,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330118160819)浙泰商银(融)字第(TX0065910001)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商业发票贴现服务,贴现金额为30000美元,贴现期限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7年2月10日,贴现率为年利率4.8%;如已贴现发票到期日30天内未收到债务人的付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贴现款项并从30天后开始根据逾期天数按年利率9.6%计收逾期利息。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贴现融资。后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融资款本息,被告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亦未予以代偿。截至2017年6月6日,尚欠原告本金19115.67美元及利息、罚息596.41美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贴现融资本金19115.67美元、截至2017年6月6日利息、罚息596.41美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被告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被告台州市麟榕贸易有限公司、赖日成、罗龙菲、赖尊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