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庐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庐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29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文,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庐阳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许德金。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芝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明,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诉被告合肥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庐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儒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