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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刘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刘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城富川路与君山大道交叉处。主要负责人:黄雪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生、刘新华,该行职员。被告:刘露,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被告刘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刘露下落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彭星基审 判 员  龚金财人民陪审员  赖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