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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与被告李艳艳、杨海平、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杨海平,李艳艳,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0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负责人:吴小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枝鹏,男,1962年9月1日出生,苗族,。被告:杨海平,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苗族。被告:李艳艳,女,1985年8月8日出生,苗族。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生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与被告李艳艳、杨海平、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应交案件受理费266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应在2017年7月17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665元,并告知:“如转账且必须在2017年7月17日前将转账凭证交于本案立案大厅收费室,以便本院核实你(单位)是否缴纳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665元。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鹤城区分行与被告李艳艳、杨海平、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庆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