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杰、叶其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叶其章,王桂玉,柳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5年9月10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叶其章,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王桂玉,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柳州,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张杰与叶其章、王桂玉、柳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24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