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炳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014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远洋大厦6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20603A。法定代表人:戴继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叶炳坤,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炳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玥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