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薛珍喜与高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珍喜,高长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617号原告:薛珍喜,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高长征,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沂南县。原告薛珍喜与被告高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薛珍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珍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薛珍喜负担。审判员 胡伟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