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玲与徐文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徐文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1005号原告:周玲,女,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有,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原告周玲与被告徐文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周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玲负担。审判员 方胜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玉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