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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3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陈玉芬与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芬,王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984号原告:陈玉芬,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仁,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富,男,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玉芬诉被告王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陈玉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芦成哲负担。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繁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