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长海与贲庆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海,刘玉芝,刘志艳,刘志敏,贲庆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702号原告:周长海,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生村*组。被告:刘玉芝,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华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君,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生村5组被告:刘志艳,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华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香,女,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5组被告:刘志敏,女,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组。被告:贲庆山,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组。原告周长海诉被告刘玉芝、刘志艳、刘志敏、贲庆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海要求被告刘玉芝、刘志艳、刘志敏、贲庆山连带偿还借款本金75,0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2017年2月8日周力向原告周长海借款75,0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偿还此借款,并由被告刘玉芝、刘志艳、刘志敏、贲庆山给予担保,周力和四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到偿还日期后,周力不知下落,原告向四被告索要此款,但四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玉芝、刘志艳、刘志敏、贲庆山于2017年8月13日前连带偿还原告周长海借款75,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37.50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