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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4619管亚利与沈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亚利,沈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19号申请执行人管亚利,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沈庆华,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管亚利与沈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