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4619管亚利与沈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亚利,沈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619号申请执行人管亚利,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执行人沈庆华,女,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管亚利与沈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人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