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艳诉被告宜宾市信大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宜宾市信大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191号原告:梁艳,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宜宾市信大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街12-40号60-3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054140922C。原告梁艳与被告宜宾市信大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梁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为181元,由梁艳负担。审判员 邹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