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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曹生海与马晓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曹生海,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被执行人:马晓波,男,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屯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曹生海与被执行人马晓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晓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生海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晓波返还设备及材料出售款7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马晓波的存款账户冻结并扣划4500元,马晓波主动履行2750元,本案执行标的7200元及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马晓波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生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晓波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