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璟与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姜崇高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璟,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姜崇高,张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璟,女,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姜崇高,经理。被执行人姜崇高,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张纪香,女,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执行人王璟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姜崇高、张纪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赣商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执行监督立案。申请执行人王璟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姜崇高、张纪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璟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苏云纸业有限公司、姜崇高、张纪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2)赣执字第3116号、(2012)赣执字第2130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1)赣商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