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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永峰诉林应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峰,林应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576号原告:杨永峰,男,汉族,1987年8月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林应保,男,汉族,1961年2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代表人:李宝建,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峰诉被告林应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