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雷志引、潘征征与张瑜梅、王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引,潘征征,张瑜梅,王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46号之一申请人雷志引,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0日,住西安市临潼区。申请人潘征征,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8日,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张瑜梅,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19日,住四川省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天福,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2日,住四川省惠农有机饲料有限公司。申请人雷志引、潘征征与被执行人张瑜梅、王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天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分行建安中路支行622**********287账户中4182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二、将被执行人张瑜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万新一街营业所621**********405账户中2059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三、将被执行人张瑜梅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诚信用社621**********493账户中3521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四、将被执行人张瑜梅在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望信用社621**********051账户中974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勇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户名:西充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5000836048行号:10267425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