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吉英与被执行人丁文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吉英,丁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马吉英,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委托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文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吉英与被执行人丁文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丁文奎的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股权登记机关查询其投资权益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其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丁文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郑国红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