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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终6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394331-0。法定代表人:范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勇斌,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6829751-8。法定代表人:张克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玛林,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长强公司二审时提交了新证据涉及长强码头承包给案外人江苏长龙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武汉海事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 江审判员 欧海燕审判员 戴启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斯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