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小英与林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英,林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民初1586号原告:黄小英,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林红兵,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黄小英与被告林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红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林红兵偿还欠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林红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被告林红兵从原告黄小英处借走18,000元,并当场向原告黄小英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林红兵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黄小英认为,被告林红兵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黄小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林红兵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0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林红兵就应付原告黄小英18,000元款项向原告黄小英出具了借条,并许诺此款于2016年2月1日偿还8,000元,2017年1月1日还清余款10,000元。借条出具后,被告林红兵未依约偿还借款,原告黄小英催要未果遂提出前述诉请。本院认为,原、���告经结算,被告林红兵就应付原告黄小英18,000元向原告黄小英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林红兵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林红兵未按约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黄小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小英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林红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仲祥人民陪审员 肖青峰人民陪审员 程春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行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