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91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杜金秀与谭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秀,谭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313号申请人:杜金秀,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谭潇,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杜金秀与被申请人谭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293280元。���请人杜金秀以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园XX栋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潇在其开户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2932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截面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承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