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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曲某1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514号曲某1(曾用名曲某2)、李某:曲某1(曾用名曲某2)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高开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曲某1(曾用名曲某2)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本院向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坐落于抚宁县南戴河倚海45度B-2703号,产权证号为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91xx**号,丘(地)号为Q91xxxx号,建筑面积为31.8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曲某2(曾用名曲某1)名下。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已履行了协助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收取执行费14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