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自仪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财保104号申请人重庆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铜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203905942。法定代表人雷代富,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重庆中自仪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221号,组织机构代码:057784571。法定代表人李广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南大道158号附2号7-2,组织机构代码:203237761。法定代表人李响,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自仪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达仪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邓小康的渝AXXX**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长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