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海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局局长。上诉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7)粤7101行初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确认行政违法纠纷一案,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就相关行政争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其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穗美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或者被上诉人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