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涵宇与苏小伟、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涵宇,苏小伟,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1019号原告:吴涵宇,男,生于2011年1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法定诉讼代理人:吴勇(吴涵宇之父),男,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全,男,西乡县堰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小伟,男,生于1975年2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钦,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涵宇与被告苏小伟、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涵宇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吴勇以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吴斌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为计算标准统一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小伟、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待吴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吴涵宇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吴勇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小伟、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涵宇撤回对被告苏小伟、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