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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绵阳恒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恒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恒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安州区东林村,组织机构代码79184094-5。法定代理人:徐勇,总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迎新乡大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7866544192。法定代表人:周玉珍,公司经理。绵阳恒安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化工有限公司在绵阳市安州区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1061955.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