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大元诉被告董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元,董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482号原告:朱大元,男,53岁。被告:董玉良,男,52岁。原告朱大元与被告董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朱大元与被告董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大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利息的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2日,董玉良向朱大元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分,借款期限为6个月,如双方因借款产生纠纷由虎林市人民法院管辖。当日,董玉良向朱大元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现朱大元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董玉良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董玉良辩称:董玉良向朱大元借款本金64000元属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2日,董玉良向朱大元借款100000元,并给朱大元出具借据。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董玉良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双方同时约定如诉讼由虎林市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董玉良尚欠朱大元本金64000元及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董玉良到期后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于朱大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朱大元在诉讼过程中放弃要求董玉良偿还借款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董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朱大元借款本金64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120元,由董玉良负担,此款项朱大元已预交,董玉良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张淑梅人民陪审员 叶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远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