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立英与被执行人董保、万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立英,董保,万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祁立英,男,满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董保,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万春平,女,满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祁立英与被执行人董保、万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保、万春平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