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小晓诉姜婷婷、何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晓,姜婷婷,何贵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04民初2400号原告张小晓,男,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姜婷婷,女,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何贵卿,男,现住址同被告姜婷婷。原告张小晓诉被告姜婷婷、何贵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晓、被告姜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贵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不便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被告承诺此款于一个月内清偿,但事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借款。为维持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姜婷婷辩称,原告诉请属实。被告何贵卿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10日,被告姜婷婷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姜婷婷在借款人处签字。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婚姻记录表及��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提供的借条看,被告姜婷婷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何贵卿在上述借款发生时,与被告姜婷婷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自主张权利之日起即2017年5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婷婷、何贵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小晓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爽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