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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与乌兰浩特市金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全,乌兰浩特市金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金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省级通道北出口路西。本院在执行张德全与乌兰浩特市金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德全与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金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张德全未受偿金额为231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金立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德全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