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259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准备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恩国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