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某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某某机电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昌图县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强制措施,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22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