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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岳池万通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游梅、杨德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万通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游梅,杨德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岳池万通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天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游梅,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杨德彬,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岳池万通恒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游梅、杨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游梅、杨德彬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