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姜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243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和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惠斌,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玉刚,该单位客户经理。被告:姜君,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梅(系被告之母亲),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姜君立即清偿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姜君于2016年5月17日从我社借款2000000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月利率7.25‰,逾期罚息上浮50%。由被告姜君用其位于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层的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第××号)做抵押担保,以上房产于2016年5月16日分别在衡水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分别为衡房他证河西区字第××号、第2015159号。被告从2017年4月21日开始不能正常付息,此笔借款经我社多次催收未果。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姜君于2017年7月25日前偿还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于2017年4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姜君逾期未能偿还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可申请法院拍卖被告姜君位于衡水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2148号1-2层、2142号1-2层用作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第××号)用以偿还以上债务。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姜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会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