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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曹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曹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337-1号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中段。被告: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被告:曹军平,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曹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