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曹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曹军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337-1号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舜和路中段。被告: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中兴村。被告:曹军平,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辉远化工有限公司、曹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山东永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