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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勤强、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强,翁永刚,尚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87号申请人:刘勤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翁永刚,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尚雯,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勤强诉被申请人翁永刚、尚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勤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永刚、尚雯在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5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勤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翁永刚、尚雯在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勤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