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勤强、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强,翁永刚,尚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87号申请人:刘勤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翁永刚,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尚雯,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刘勤强诉被申请人翁永刚、尚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勤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翁永刚、尚雯在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5万元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勤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翁永刚、尚雯在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勤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