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执恢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朱传刚、杨开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传刚,杨开标,胡贤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恢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传刚,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开标,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胡贤胜,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传刚与被执行人杨开标、胡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开标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开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4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