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杨雪萍、王娜、王莎、贾改兰申请执行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白马绿苑生态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萍,王娜,王莎,贾改兰,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白马绿苑生态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杨雪萍,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莎,女,200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改兰,女,194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被执行人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白马绿苑生态园负责人钟鹏举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萍、王娜、王莎、贾改兰与被执行人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白马绿苑生态园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晋城古书院工贸有限公司白马绿苑生态园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