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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师巧文与郭超、薛中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巧文,郭超,薛中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118号原告:师巧文,女,生于1939年8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陈亮,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超,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薛中义,男,生于1952年5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薛琦,男,生于1981年1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师巧文诉被告郭超、薛中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师巧文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巧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师巧文负担。审判长  高旺纯审判员  王春妮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恬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