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67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与曹益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曹益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67号申请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良,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磊,江阴市环境保护局青阳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晓宇,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曹益河,汉族,1975年6月21日生,住江阴市。江阴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对曹益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江阴环保局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对澄环罚书字[2016]第3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审 判 员 金国芬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