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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萍与被执行人连萌、武霞、连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萍,连萌,武霞,连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57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萍,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号。被执行人连萌,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执行人武霞,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执行人连红伟,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申请执行人张晓萍与被执行人连萌、武霞、连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连萌、武霞、连红伟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百度搜索“”